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校园欺凌。
案例一:2015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彭某(17周岁,在校学生)发生矛盾,带领被告人王某某(未成年人)与杨某某、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至郑州市某专科学校学生食堂内,四人一起殴打彭某,至其右踝关节骨折。经鉴定,彭某右踝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欧某华(17周岁)、欧某龙(17周岁)与柴某(17周岁)素有矛盾。2015年5月27日晚,柴某在永安市燕西月亮之上“0598”酒吧殴打欧某华。2015年5月29日,欧某华与柴某相约在龟山公园打架。欧某华、欧某龙纠集罗某(17周岁,在校学生)、黎某(17周岁,在校学生)等10余人,准备了砍刀、铁棍、口罩、面粉等工具,到龟山公园聚合,柴某也纠集了郑某(16周岁,在校学生)、余某(18周岁,在校学生)等9人,准备了铁棍、木棍、竹棍等工具。当晚22时30分许,双方人员从互骂发展到相互追打,并用刀砍、棍打对人员。斗殴中,欧某龙、冯某楷、黄某泉全身多处被刀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欧某龙和程某彰也多处被棍棒打伤,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法院最终判决欧某华、欧某龙一年七个月,柴某一年九个月,其他积极参加斗殴的冯某楷等五名成年人和一名未成年人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预防“校园欺凌”,应做到“三不”,即: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不做受害者
(1)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前往校园周边巷子拐角等校园欺凌可能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2.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3.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2)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3)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4)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